试管婴儿未成功,剩余冷冻胚胎归谁所有?

试管婴儿未成功,

剩余冷冻胚胎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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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王某夫妇试图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子女,遂在某医院购买了辅助生殖服务,经过一系列流程成功培育了多枚冷冻胚胎,但经过多次移植,一直未能成功生育。此时尚有8枚冷冻胚胎在医院的实验室中保存。王某夫妇希望能够终止接受服务,故要求医院将现存的8枚冷冻胚胎返还,但是这一要求被医院拒绝。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夫妇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并要求医院返还剩余8枚冷冻胚胎。医院方面认为,该8枚冷冻胚胎确实仍在医院保存,但是其并不同意返还;一是因为当前无关于向患者返还冷冻胚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操作细则,作为医疗机构,缺乏返还冷冻胚胎的明确依据和清晰流程,冷冻胚胎的保存需要特定技术和环境,若患者取回冷冻胚胎后自行保存,稍有不当可能会破坏这些冷冻胚胎。二是现在的医学科技非常发达,其难以排除返还冷冻胚胎后患者将之用于代孕等非法途径的医学伦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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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妇因生育需要,在医院处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并支付费用,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就8枚冷冻胚胎进行保管的行为属于该医疗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鉴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法院对于该诉请予以支持。

移植之前的冷冻胚胎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其所有权应归属于王某夫妇。在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8枚冷冻胚胎,其形成源于王某夫妇双方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蕴含了他们的遗传基因,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故王某夫妇对于这8枚冷冻胚胎天然地享有专属性权利。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返还并无禁止性规定,王某夫妇主张取回冷冻胚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亦不违背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王某夫妇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向王某夫妇返还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形成的8枚冷冻胚胎。同时也明确向王某夫妇释明了禁止将取回的冷冻胚胎用于非法途径,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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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王某夫妇和医院协商一致,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在此基础上,王某夫妇请求医院返还保管的8枚冷冻胚胎,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支持了王某夫妇的该项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冷冻胚胎蕴含了孕育新生命的基因信息,在当前医学技术突飞猛进的背景下,很可能被用于“代孕”“医学实验”等不当途径。所以,当事人在取回冷冻胚胎后,其对物的处分、使用应当严格接受法律规定和医学伦理的约束。如果将取回的冷冻胚胎用于买卖、赠与、“代孕”等途径,不仅会衍生出相关的买卖行为无效、所谓合同的约定无效等民事法律风险,更有甚者,还存在触发刑事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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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廖芸芸

中共党员

法学学士

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

主要业务领域:

民商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权等

原标题:《【巾帼普法在线㉒】试管婴儿未成功,剩余冷冻胚胎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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